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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金沙县刘某故意杀人案

来源:原创作者:田丰时间:2015-04-23

贵州省金沙县人刘某于2011年2月28日晚11时许用铡刀砍击同村被害人周某头部,致周某当场死亡。原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向原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提起公诉,指控刘某犯故意杀人。田丰律师接受刘某家属的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刘某,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认为刘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是被告人刘某在本案中有法定从轻、减轻和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特别是受害人周某对于本案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刘某属于义愤杀人。为此,田丰律师在为刘某辩护的过程中着力于论证受害人具有严重过错,并且阐述了刘某在本案中具有的法定从轻、减轻和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建议人民法院在10至1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田丰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被告人刘某家属的委托和贵州恒发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件一审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会见了被告人刘某、详细阅读了起诉书、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和参与今天的庭审,对案件有了较全面的了解。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我国有关刑事法律规定,就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和对公诉机关指控刘某于2011年2月28日晚11时许用铡刀砍击被害人周某头部,致周某当场死亡的事实均无异议。

二、合议庭在为刘某量刑时,应当考虑以下情节:

1、案发后刘某具有自首情节。

在本案发生后,被告人刘某立即叫其三爸刘某某帮他打电话报警,刘某某打电话到禹谟派出所报警,随后禹谟派出所的民间赶到现场,将刘某和妻子李某带走。随后在公安机关的讯问过程中,刘某先后如实地交代了案件经过,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在对刘某犯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本案被害人周某具有严重过错。

1)案发前周某的主观心态。

通过侦查卷中公安机关对证人刘1某、温某、温某某的询问笔录中得知事发前被害人周某在温某家喝过酒,数量约三两。在温某家吃饭的过程中,周某的妻子杨某给其打电话说家里电灯不亮了,让他回去,周某说是正在打麻将输起的。根据侦查卷第118页周某事发前的手机通话情况来看,当时应该是2011年2月28日的19点19分。周某与刘1某、温某某约21时许一道离开温某家准备回家,途径温某某家时周某与刘1某在温某某家坐了约10余分钟,然后周某又与刘1某一道在刘1某家坐耍,周某在刘1某家中时于21点42分杨某再次打电话给周某的通话中,周某告诉杨某“他现在在协星,明天要到重新去吃酒,今晚不回家了”。随后,周某在刘1某家坐到10时许离开刘1某家。根据侦查卷第118页事发前周某的手机通话情况可以看出当晚21点42分周某与杨某通话结束后,仅拨打了15597952655(刘某的手机)这一个电话号码,通话次数为三次,拨打时间分别为22点13分,22点15分,22点35分,通话时间分别为1分41秒,16分,23分16秒,这与刘某在侦查卷第30页和李某在侦查卷第56页中所交代的周某三次拨打刘某的电话完全一致。在周某与李某最后一次通话结束后十余分钟,周某便来到了刘某家,此时约为23时过一点。通过上述情况我们可以分析出周某在案发前的主观心态。第一、周某在本案发发生前19点至21点间在温某家喝有约三两酒,客观上处于酒后的兴奋状态。其次、从21点42分杨某打电话给周某,周某撒谎告诉杨某“他现在在协星,明天要到重新去吃酒,今晚不回家了” 的通话内容和后来连续三次拨打刘某的电话,可以看出周某在电话中撒谎告诉其妻子不回家之时或在之前已经早有预谋晚上要去找李某。第三,从刘某和李某交代的周某与李某的三次通话内容可以看出,周某叫李某出去并要求李某做他的情人,但李某不同意,因此周某反复的打了三次电话给李某告诉李某他要到李某家找李某,通话时间一次比一次长,可见周某咄咄逼人,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之势。第四,从周某打完电话后十余分钟就去到刘某家中,可以看出周某已经失去理智。因为,此时已是晚上11点过,且李某已告知其丈夫刘某在家,周某还当着李某丈夫的面提出要李某做他的情人。

2)案发前周某去到刘某家前后的客观表现。

通过侦查卷中刘某(侦查卷30页)和李某的交代中得知,周某去到刘某家之前与李某的三次通话,第一次通话要求李某出去,李某表示拒绝,周某便说要到李某家去。第二次通话周某给李某说做他情人的事,并要求李某出去,如果不出去周某就要到李某家去。第三次通话中周某说他就是要去李某家找李某,李某问周某“你要讲理不?”周某说:“我不讲理,我就要找你,我就是要走你家来”,李某说“你怎么不讲理,我家男的(丈夫)在的,你都要打电话来骚扰。”周某说:“随他在不在,我都不怕,我就要是来。”随后,通话结束十余分钟,周某来到刘某家中。周某来到李某和其丈夫睡觉的卧室,坐在李某睡的一面的床边,李某告诉周某,不会答应做他情人的事。在说话的同时周某便伸手进入被子里摸李某的上身……略(见侦查卷51、52、56、57页李某所交代的内容)。通过周某在案发前的客观表现可见其行为是十分嚣张和恶劣的。

通过对案发前周某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表现的分析,周某在案发前的行为对于后来导致刘某忍无可忍将其砍死结果的发生是具有严重过错的。

3、被告人刘某将周某砍死属于义愤杀人。

义愤杀人只指行为人长期受到被害人的侮辱、迫害或者虐待,不堪忍受而实施的故意杀人的情形。构成义愤杀人需要三个方面的条件,第一、行为人受到被害人的侮辱、迫害或者虐待;第二、行为人不堪忍受这种侮辱、迫害或者虐待;第三、行为人为摆脱被害人的侮辱、迫害或者虐待的困境,基于义愤而杀人。我们将这三个条件结合本案来做一下比较。

首先,被告人刘某是否长期受到被害人周某的侮辱、迫害或者虐待?从侦查卷68页夏发英的陈述中得知刘某在九年前便知道周某和李某有不正当关系,具体是刘某外出买烤烟,周某晚上到刘某家与李某睡觉,刘某半夜回来正好遇见;从侦查卷64、65页李某的陈述中得知刘某还知道去年约十月间的一天晚上李某与周某发生不正当关系,且还是周某当着刘礼其的面将李某叫出去的;从侦查卷36页和刘某的供述和第60页李某的陈述得知周某在去年的两次到刘某家要求李某做周某的情人;加上刘某所居住村里对周某与李某有不正当关系的传言以及事发前周某在与李某通电话中的言语和到刘某家后的行为,可见刘某长期受到被害人周某的侮辱。

其次,周某的行为是否让刘某不堪忍受?对于夫妻关系而言,夫妻一方不忠是让另一方难以忍受的。然而,本案中被害人周某如此嚣张大胆的与刘某的妻子李某发生不正当关系(通奸),并且还两次去刘某家当着刘某的面要求李某做他的情人,更让人不堪忍受的是发生在2011年2月28日的那一幕,在刘某的家里,当着刘某的面,周某不仅要李某做他的情人,而且还要李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因此,刘某作为一个男人,在忍受了多年来周某对自己的侮辱后,周某于2011年2月28日在刘某家中的行为可以说已经让刘某终于忍无可忍。

第三、刘某是否是为了摆脱周某的侮辱的困境,基于义愤而砍死周某?从整个案件来看,辩护人认为,刘某的义愤应该是一个从量变到到质变的过程,从九年前刘某知道周某与李某有不正当关系开始,刘某心中已经产生了愤恨。随着周某愈来愈过分的行为和要求(周某当着刘某的面把李某叫出去发生性关系,已经当面要李某做他的情人),周某的这些行为让刘某早已不平静。作为一个有血气的男人怎么能忍受别的男人与自己妻子有不正当关系而给自己带来的侮辱。在2011年2月28日晚上,周某在与李某通电话中的语言已经在刘某家中的行为,让积累了多年的刘某终于爆发了,刘某不愿意在听村里乡亲们的闲言闲语,不愿意在忍受别人给自己带的绿帽子,他将要彻底摆脱周某对自己的侮辱,因此,他选择的杀人息事。

通过以上三点比较,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砍死周某完全符合义愤杀人的构成要件。

三、量刑意见。

集合以上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本案虽然是故意杀人案件,但应当区别于一般故意杀人案件。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周某具有严重过错,且被告人刘某是希望摆脱被害人对自己的长期侮辱,而在义愤之下砍死受害人,其主观恶性较小,加上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恳请合议庭考虑到案发时的特殊环境,对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在10至1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在合议时慎重考虑,并予以采纳!

此致

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辩 护 人:贵州恒发律师事务所

                         律    师:田  丰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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